2024-01-29 10:00:27
什么是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一般分為兩種: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那么出口舊設備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嗎?
一、問題 2019年11月1日中國企業A購進一臺設備,該設備購進時不含稅價格是200萬元,增值稅為26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后來,中國企業A去泰國辦工廠,該設備于2023年11月1日出口到泰國工廠使用。那么,中國企業A出口的該設備,能否在中國辦理出口退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呢? 二、舊設備出口的退稅政策 1. 需要先明確該設備是賣給泰國工廠,還是借給泰國工廠使用? 在《企業的利潤竟來自出口退稅?。?/a>》一文中,明確了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應滿足的條件,包含“必須是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的貨物”、必須是出口收匯的貨物。 只有設備是賣給泰國工廠,即財務上做銷售處理、最終完成出口收匯才能符合出口退稅的辦理條件。如果設備是借給泰國工廠使用,則不滿足出口退稅的辦理條件。 2. 出口的設備是否已抵扣進項稅額? 2.1出口的設備已抵扣進項稅額 假設中國企業A在2019年1月為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該設備后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6萬元,未來將該設備賣給泰國工廠,則出口的設備只能做免稅處理,而不能享受退稅。 因為退稅其實退的是在國內環節繳納的進項稅額,既然中國企業A已經做了抵扣,即可視為該進項稅額已經“退給”中國企業A,所以該設備就不能再辦理出口退稅。 若該出口的設備還能享受出口退稅,這樣會導致中國企業A只繳納26萬元的稅款,但因抵扣或者退稅而獲得的收益為52萬元(即26*2),這是不合理的。 2.2 出口的設備未抵扣進項稅額 假設中國企業A在2019年1月為小規模納稅人,其購進的設備對應的進項增值是不能抵扣;若該設備在2023年11月1日出口時,企業A已經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則可在轉售給泰國工廠時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3. 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出口退稅款如何計算 該設備在出口時已經使用了3年,那么出口退稅款如何計算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出口已使用過設備的出口退稅款計算如下。 假設該設備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則2023年10月31日計提的累計折舊為200萬元X3/10=60萬元;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200萬-60萬元=140萬元;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26X140/200=18.2萬元 即中國企業A銷售該設備給泰國工廠,若該設備未抵扣過進項稅額,則該設備可獲得的出口退稅款為18.2萬元。 4. 出口已使用設備,辦理出口退稅的資料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規定,中國企業A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此外,中國企業A還需要提交《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下方截圖。
上一條:沒有了